中潤知多點

未補地價居屋 原來在某些情況可「甩名」?

居屋是不少港人置業階梯的第一步,最近新居屋發售及「白居二」計劃,吸引不少年輕人及首置者入紙申請,有些申請者為了增加中籤機率,會以2人名義作申請,以聯名方式買入居屋單位。但如日後居屋業主有更多資金,打算再置業時,以聯名方式買入居屋,可以在未補地價的情況下,將其中一方「甩名」後再置業?

根據現行房屋條例,資助出售房屋是有轉售限制,不可自由轉讓物業的業權,並須於轉售限制期屆滿,單位補回地價後才可在自由市場出售。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,房委會可根據個別情況酌情批核業權轉讓之申請。

特殊情況包括:申請配偶加入成為聯名業主、因離婚或分居將業權轉給配偶、移民或長期在海外工作、業主去世/年紀老邁/重病命危/破產而申請更改業權等。以上原因均需提交相關證明,並等待房委會審批。

轉讓業權流程方面,申請人需要先填寫由房委會提供的業權轉讓申請書,以及提供一系列證明文件。待申請獲批後,新擁有人需聯絡承造按揭之銀行,並重新進行按揭申請。此外,申請人亦要自行聘請律師辦理轉讓手續,並繳付所有轉讓業權的費用,如房委會批契費、申請更改按揭貸款安排的手續費、釐印費以及簽契費等。

不過要注重的是,如果「甩名」是為了回復首置身份買樓,或有機會被稅局徹查及追討權利。因此,建議如想再置業,先將居屋單位出售或補回地價。